衛局跟進涉公開陳列煙草店

2018/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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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可罰款二十萬

衛局跟進涉公開陳列煙草店

【本報消息】衛生局訊:衛生局昨日接獲舉報,指高園街某店舖公開陳列煙草製品,控煙執法人員隨即到場突擊檢查並發現違法事實,已繕立實況筆錄跟進。

控煙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發現,高園街某店舖除公開陳列煙草製品外,部分煙草製品更以售貨架形式銷售,而且門外展示“香煙手信專賣店”的字眼。由於該店涉嫌違反《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的規定,故繕立實況筆錄並跟進。

根據今年一月一日開始實施的“新控煙法”第十四條第一款三項規定,禁止以任何購買者可自行直接選取煙草製品的方式銷售,尤其是以售貨架形式銷售,違反規定可被罰款四千澳門元。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禁止固定及流動銷售點陳列煙草製品或使其可見。

另外同時禁止任何形式的煙草、煙草製品及電子煙的廣告及促銷,包括透過廣告媒介或資訊公司的服務以隱晦、掩飾及暗示的方式製作的廣告,若違法事實成立,可被罰款二萬至二十萬澳門元。

禁止銷售點陳列煙草製品及展示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有助降低吸煙率,尤其減少青少年及已戒煙人士使用煙草製品。

衛生局呼籲固定及流動銷售點負責人應履行《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的規定,尤其不應陳列煙草製品、銷售電子煙等違法行為,以及展示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任何人士如發現有違反《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的事實,可致電衛生局控煙舉報及查詢熱線(二八五五 六七八九)舉報,所有舉報資料均會保密處理並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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